重庆市统计管理条例 第二章 统计调查 第二十五条 重庆市统计管理条例 第二章 统计调查 第二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有关单位考核评价地区、部门和单位的发展水平和工作实绩等所使用的各项统计资料,应当以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提供或者核准的统计资料为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9-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