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统计管理条例 第二章 统计调查 第二十六条 重庆市统计管理条例 第二章 统计调查 第二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以及各单位应当执行国家有关统计资料保密管理的规定,加强对统计资料的保密管理。非经批准,保密的统计资料不得向任何组织和个人泄露。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9-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