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统计管理条例
第二章 统计调查

第二十一条

重庆市统计管理条例 第二章 统计调查 第二十一条 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伪造、篡改统计资料;
(二)以任何方式要求统计调查对象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
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及其他机构、人员对各级人民政府、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以及各单位的负责人要求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行为,应当拒绝和抵制,并向本级或者上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监察机关检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9-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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