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统计管理条例
第二章 统计调查
第十七条
重庆市统计管理条例 第二章 统计调查 第十七条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根据基本单位名录库有关信息,及时书面告知统计调查对象与政府统计机构建立统计关系,接受统计调查任务。
统计调查对象应当自被告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与政府统计机构建立统计关系,接受统计调查任务。
统计资料
统计调查对象应当自被告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与政府统计机构建立统计关系,接受统计调查任务。
统计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