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统计管理条例
第二章 统计调查

第十六条

重庆市统计管理条例 第二章 统计调查 第十六条 工商、编制、民政、税务、质监等部门,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提供统计所需的行政记录资料;政府统计机构应当根据行政记录资料建立统一的基本单位名录库。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9-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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