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统计管理条例
第二章 统计调查

第十四条

重庆市统计管理条例 第二章 统计调查 第十四条 统计调查应当按照统计调查制度组织实施。
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由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分别实施或者共同实施;其中,重大市情普查,由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组织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共同实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9-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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