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统计管理条例
第二章 统计调查

第三十四条

重庆市统计管理条例 第二章 统计调查 第三十四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负责人的任免,应当征求上一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意见;其中,主要负责人的任免应当征得上一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同意。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统计负责人或者统计人员的调动,应当征得所在地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同意。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统计机构负责人的任免或者统计负责人的调动,应当及时告知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
监督检查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9-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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