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统计管理条例
第二章 统计调查

第三十六条

重庆市统计管理条例 第二章 统计调查 第三十六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统计工作的监督检查;根据统计工作需要,可以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统计工作进行巡查。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9-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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