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统计管理条例
第二章 统计调查

第三十七条

重庆市统计管理条例 第二章 统计调查 第三十七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对其组织的统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统计数据进行稽查核实,并协助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查处统计违法行为,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移送有关统计违法案件材料。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9-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重庆市统计管理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