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统计管理条例
第二章 统计调查
第三十三条
重庆市统计管理条例 第二章 统计调查 第三十三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对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等统计调查对象中的统计工作人员开展专业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提高其综合素质。
统计调查对象应当支持统计工作人员定期参加统计专业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
统计调查对象应当支持统计工作人员定期参加统计专业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