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统计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重庆市统计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统计工作的组织领导,将统计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为统计工作提供必要保障。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统计工作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重大市情普查所需经费,由各级人民政府共同承担,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9-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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