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统计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重庆市统计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统计工作的组织领导、管理协调和监督检查。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接受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双重领导,在统计业务上以上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领导为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9-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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