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统计管理条例
第二章 统计调查

第三十条

重庆市统计管理条例 第二章 统计调查 第三十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配备专职统计人员,指定统计负责人,依法管理、开展统计工作,实施统计调查,统计业务接受所在地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领导。根据工作需要,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设置统计机构。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本居住地区统计工作,统计业务接受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统计机构或者专职统计人员的指导。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9-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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