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统计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重庆市统计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以及各单位的负责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或者对本地方、本部门、本单位发生的严重统计违法行为失察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予以通报。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9-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重庆市统计管理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