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统计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重庆市统计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或者明知统计数据不实不进行调查核实造成不良后果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予以通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9-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