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航道管理条例 第三章 养护与保护 第十九条 重庆市航道管理条例 第三章 养护与保护 第十九条 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说明理由。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7-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