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航道管理条例》

地方性法规 发布:2018-07-26 共 48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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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重庆市航道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合理开发利用与保护水运资源,加强航道管理,保证航道畅通和航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 第二条 重庆市航道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航道、航道设施以及与通航有关的设施的规划、建设、养护和保护等活动,但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第三条 重庆市航道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航道管理遵循统筹兼顾、综合利用、合理规划、安全畅通的原则。 第四条 重庆市航道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航道管理工作,所属的港航管理机构具体实施航道管理工作。 市、区县(自治县)管理航道的范围,由市交... 第五条 重庆市航道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发展改革、水利、规划、国土房管、环保、公安、渔业、旅游、移民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航道管理工作... 第六条 重庆市航道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航道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资金投入,鼓励开发、利用航道,发展航运事业。...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七条 重庆市航道管理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七条 航道按照通航标准划分为一至七级航道和等外级航道。 一至七级航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划定并公布。等外级航道由市港航管理... 第八条 重庆市航道管理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八条 航道发展规划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并与城乡总体规划、水资源流域综合规划、防洪规划、综合交通规划相衔... 第九条 重庆市航道管理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九条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本市航道发展规划时,应当征求市发展改革、规划、水利、渔业、旅游等部门的意见,航道发展规划报... 第十条 重庆市航道管理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条 航道、水利、市政、渔业、旅游等工程具备联合建设条件的,应当统筹利用建设资金,兼顾航道、水利、市政、渔业、旅游等功... 第十一条 重庆市航道管理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一条 航道建设工程项目应当按照工程基本建设管理规定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重庆市航道管理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二条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投资建设航运枢纽。 交通部门投资建设的已经投入运营的航运枢纽,应当将一定比例的运营...

第三章 养护与保护

第十三条 重庆市航道管理条例 第三章 养护与保护 第十三条 港航管理机构每年应当制定航道养护计划并组织实施,加强航道和航道设施的养护,保持航道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港航管... 第十四条 重庆市航道管理条例 第三章 养护与保护 第十四条 进行航道养护的船舶,应当设置明显的作业标志,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不得影响其他船舶正常作业。 第十五条 重庆市航道管理条例 第三章 养护与保护 第十五条 港航管理机构应当根据航道通航条件和航运需要,合理配置和调整航标,保证航标处于正常状态。 航标出现异常情况,港航... 第十六条 重庆市航道管理条例 第三章 养护与保护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航标附近设置影响航标工作效能的物体,以及从事其他影响航标工作效能的活动;除法律、法规另有规... 第十七条 重庆市航道管理条例 第三章 养护与保护 第十七条 在航道上建设、设置下列建筑物或者设施的,应当符合航道发展规划、通航标准和航道技术规范: (一)拦河闸坝、水电站... 第十八条 重庆市航道管理条例 第三章 养护与保护 第十八条 建设或者设置本条例第十七条所列建筑物或者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建筑物所在水域地形图(1:1... 第十九条 重庆市航道管理条例 第三章 养护与保护 第十九条 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二十条 重庆市航道管理条例 第三章 养护与保护 第二十条 在通航河流上修建永久性拦河闸坝,建设单位应当按照通航标准和规划同步建设过船、过渔建筑物,并承担建设和运行维护费... 第二十一条 重庆市航道管理条例 第三章 养护与保护 第二十一条 过船建筑物的规模、型式和施工方案,应当经港航管理机构审查同意;过船建筑物应当符合国家通航技术标准,方能交付使... 第二十二条 重庆市航道管理条例 第三章 养护与保护 第二十二条 航道上在建桥梁的建设单位和已建桥梁的管理单位应当设置桥涵标、桥区水上航标和相应的辅助设施,采取安全措施,并承... 第二十三条 重庆市航道管理条例 第三章 养护与保护 第二十三条 建设、设置或者拆除本条例第十七条所列建筑物或者设施的,工程施工完毕后,应当按照通航要求及时清除遗留物。未及时... 第二十四条 重庆市航道管理条例 第三章 养护与保护 第二十四条 航道上相邻梯级大坝之间的通航水位应当相互衔接。大坝管理单位应当根据航道通航标准,保证下泄流量满足航道和船闸所... 第二十五条 重庆市航道管理条例 第三章 养护与保护 第二十五条 调水、泄水影响通航条件的,大坝管理单位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前通知港航管理机构;紧急情况下,应当在作出决定后立即通... 第二十六条 重庆市航道管理条例 第三章 养护与保护 第二十六条 航道变迁、航道尺度变化、航标调整的,港航管理机构应当适时发布通告;航道工程施工的,港航管理机构应当在施工前十... 第二十七条 重庆市航道管理条例 第三章 养护与保护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移动、拆除航道设施。因工程建设、生产经营需要移动、拆除的,应当经港航管理机构同意,移... 第二十八条 重庆市航道管理条例 第三章 养护与保护 第二十八条 禁止下列侵占、破坏、损害航道和航道设施的行为: (一)在通航水域内设置渔具、种植水生植物或者水产养殖,影响航... 第二十九条 重庆市航道管理条例 第三章 养护与保护 第二十九条 发生沉船、沉物或者与通航有关的设施倒塌影响通航的,责任人应当立即采取措施,设置警示标志,报告港航管理机构和海... 第三十条 重庆市航道管理条例 第三章 养护与保护 第三十条 港航管理机构应当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应急演练。 因突发事件影响通航安全的,港航管理机构应当立即启动应... 第三十一条 重庆市航道管理条例 第三章 养护与保护 第三十一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采砂许可涉及航道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书面征求港航管理机构意见,港航管理机构...

第四章 船闸管理

第三十二条 重庆市航道管理条例 第四章 船闸管理 第三十二条 船闸管理单位应当制定操作规程、运行调度方案和安全运行制度,报市港航管理机构备案。 第三十三条 重庆市航道管理条例 第四章 船闸管理 第三十三条 本市依法保护船闸及其附属设施、船闸管理区域的土地、水域和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者破坏。 第三十四条 重庆市航道管理条例 第四章 船闸管理 第三十四条 区县(自治县)港航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批准的船闸工程设计和运行管理的实际需要,报请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划定船闸管... 第三十五条 重庆市航道管理条例 第四章 船闸管理 第三十五条 船闸管理单位应当对船闸及附属设施做好保护工作,定期检测、保养、维修,定期发布船闸上下游水位变化信息,为船舶提供... 第三十六条 重庆市航道管理条例 第四章 船闸管理 第三十六条 船闸管理单位应当为过往船舶提供便捷、高效服务,缩短船舶过闸时间,提高船闸使用效率,服从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统一调度... 第三十七条 重庆市航道管理条例 第四章 船闸管理 第三十七条 船舶过闸时,禁止下列行为: (一)进出闸室时抛锚的; (二)擅自在闸室、闸口或者引航道内滞留的; (三)未经调... 第三十八条 重庆市航道管理条例 第四章 船闸管理 第三十八条 船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通过船闸: (一)船舶动力、舵机操纵设备等发生故障无牵引设备的; (二)超载、超宽、...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重庆市航道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违反航道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由港航管理机构依法处理;实行交通综合执法改革的,由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依法处理... 第四十条 重庆市航道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擅自建设、设置或者未按照规定建设、设置与通航有关的设施的,责令停工、补办手续或者限期清除... 第四十一条 重庆市航道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可暂扣其违法作业设备及工具,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三倍... 第四十二条 重庆市航道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或者整改不符合要求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由于... 第四十三条 重庆市航道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下罚款,对... 第四十四条 重庆市航道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港航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消除通航安全影响,可暂扣其违法作业设备及工具;当事人逾期... 第四十五条 重庆市航道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港航管理机构采取暂扣措施时,应当出具暂扣凭证,妥善保管暂扣的物品,不得使用、调换或者损毁。 当事人依法接受处理... 第四十六条 重庆市航道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港航管理机构、有关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重庆市航道管理条例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航道通航条件,是指航道的尺度、通航净空、通航流量、水位、水流等构成航道功能的基本要素。... 第四十八条 重庆市航道管理条例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条例自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