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航道管理条例
第四章 船闸管理

第三十七条

重庆市航道管理条例 第四章 船闸管理 第三十七条 船舶过闸时,禁止下列行为:
(一)进出闸室时抛锚的;
(二)擅自在闸室、闸口或者引航道内滞留的;
(三)未经调度强行进闸的;
(四)在靠船墩或者闸室停靠时,超越安全界限标的;
(五)进出船闸时抢档、超越其他船舶的;
(六)装运危险品的船舶,不按照指定水域停靠的;
(七)影响船闸正常运行的其他行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7-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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