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航道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重庆市航道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违反航道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由港航管理机构依法处理;实行交通综合执法改革的,由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依法处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7-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