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航道管理条例
第四章 船闸管理

第三十八条

重庆市航道管理条例 第四章 船闸管理 第三十八条 船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通过船闸:
(一)船舶动力、舵机操纵设备等发生故障无牵引设备的;
(二)超载、超宽、超高或者其他超过船闸设计限定标准,进入船闸的;
(三)船体损坏漏水或者其他影响航行安全的。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7-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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