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航道管理条例 第四章 船闸管理 第三十五条 重庆市航道管理条例 第四章 船闸管理 第三十五条 船闸管理单位应当对船闸及附属设施做好保护工作,定期检测、保养、维修,定期发布船闸上下游水位变化信息,为船舶提供安全、及时、方便的通过条件。因船闸管理人员操作失误造成损失的,船闸管理单位应当予以赔偿。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7-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