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航道管理条例 第四章 船闸管理 第三十四条 重庆市航道管理条例 第四章 船闸管理 第三十四条 区县(自治县)港航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批准的船闸工程设计和运行管理的实际需要,报请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划定船闸管理区域。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7-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