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航道管理条例 第四章 船闸管理 第三十三条 重庆市航道管理条例 第四章 船闸管理 第三十三条 本市依法保护船闸及其附属设施、船闸管理区域的土地、水域和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者破坏。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7-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