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航道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重庆市航道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港航管理机构采取暂扣措施时,应当出具暂扣凭证,妥善保管暂扣的物品,不得使用、调换或者损毁。
当事人依法接受处理后,港航管理机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返还暂扣物品。
因保管不善造成财产损毁或者灭失的,港航管理机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7-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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