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航道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重庆市航道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7-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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