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航道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重庆市航道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港航管理机构、有关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实施行政许可的;
(二)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程序或者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三)无法定依据收费、罚款,或者收费、罚款不使用规定的收据的;
(四)使用或者损坏扣押财物的;
(五)对举报人打击报复的;
(六)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
(七)利用职权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八)不履行、不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
(九)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7-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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