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航道管理条例
第三章 养护与保护

第二十三条

重庆市航道管理条例 第三章 养护与保护 第二十三条 建设、设置或者拆除本条例第十七条所列建筑物或者设施的,工程施工完毕后,应当按照通航要求及时清除遗留物。未及时清除的,港航管理机构应当责令其限期清除;逾期未清除的,由港航管理机构清除,有关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7-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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