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航道管理条例 第三章 养护与保护 第二十一条 重庆市航道管理条例 第三章 养护与保护 第二十一条 过船建筑物的规模、型式和施工方案,应当经港航管理机构审查同意;过船建筑物应当符合国家通航技术标准,方能交付使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7-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