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航道管理条例 第三章 养护与保护 第二十二条 重庆市航道管理条例 第三章 养护与保护 第二十二条 航道上在建桥梁的建设单位和已建桥梁的管理单位应当设置桥涵标、桥区水上航标和相应的辅助设施,采取安全措施,并承担建设和维护费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7-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