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航道管理条例
第三章 养护与保护

第二十四条

重庆市航道管理条例 第三章 养护与保护 第二十四条 航道上相邻梯级大坝之间的通航水位应当相互衔接。大坝管理单位应当根据航道通航标准,保证下泄流量满足航道和船闸所需的通航流量,水位运行变幅满足船舶安全畅通的需要。
大坝管理单位因蓄水、发电影响航道畅通和航行安全的,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协调处理;如有争议,报请同级人民政府决定。大坝管理单位应当执行政府的决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7-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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