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航道管理条例
第三章 养护与保护

第二十五条

重庆市航道管理条例 第三章 养护与保护 第二十五条 调水、泄水影响通航条件的,大坝管理单位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前通知港航管理机构;紧急情况下,应当在作出决定后立即通知港航管理机构。
港航管理机构接到通知后,应当立即采取相关措施,并予以公告。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7-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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