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航道管理条例 第三章 养护与保护 第二十七条 重庆市航道管理条例 第三章 养护与保护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移动、拆除航道设施。因工程建设、生产经营需要移动、拆除的,应当经港航管理机构同意,移动、拆除和重建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7-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