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航道管理条例 第三章 养护与保护 第二十六条 重庆市航道管理条例 第三章 养护与保护 第二十六条 航道变迁、航道尺度变化、航标调整的,港航管理机构应当适时发布通告;航道工程施工的,港航管理机构应当在施工前十日发布作业通告。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7-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