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航道管理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二条
重庆市航道管理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二条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投资建设航运枢纽。
交通部门投资建设的已经投入运营的航运枢纽,应当将一定比例的运营收益用于航道管理工作,征收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交通部门投资建设的已经投入运营的航运枢纽,应当将一定比例的运营收益用于航道管理工作,征收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