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航道管理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条 重庆市航道管理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条 航道、水利、市政、渔业、旅游等工程具备联合建设条件的,应当统筹利用建设资金,兼顾航道、水利、市政、渔业、旅游等功能,提高投资的综合效益。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7-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