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航道管理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九条

重庆市航道管理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九条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本市航道发展规划时,应当征求市发展改革、规划、水利、渔业、旅游等部门的意见,航道发展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并报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航道发展规划的修订按照编制程序办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7-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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