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航道管理条例
第三章 养护与保护

第十五条

重庆市航道管理条例 第三章 养护与保护 第十五条 港航管理机构应当根据航道通航条件和航运需要,合理配置和调整航标,保证航标处于正常状态。
航标出现异常情况,港航管理机构应当及时修复,修复前应当设置临时标志。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7-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重庆市航道管理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