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航道管理条例
第三章 养护与保护

第十六条

重庆市航道管理条例 第三章 养护与保护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航标附近设置影响航标工作效能的物体,以及从事其他影响航标工作效能的活动;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未经港航管理机构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航标。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7-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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