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航道管理条例 第三章 养护与保护 第三十条 重庆市航道管理条例 第三章 养护与保护 第三十条 港航管理机构应当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应急演练。因突发事件影响通航安全的,港航管理机构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及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7-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