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航道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重庆市航道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发展改革、水利、规划、国土房管、环保、公安、渔业、旅游、移民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航道管理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7-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