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航道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

重庆市航道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航道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资金投入,鼓励开发、利用航道,发展航运事业。
本市依法保护航道和航道设施,任何单位、个人不得破坏和非法占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7-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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