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航道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重庆市航道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航道管理工作,所属的港航管理机构具体实施航道管理工作。
市、区县(自治县)管理航道的范围,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7-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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