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蚕种管理条例 第五章 蚕种检验和检疫 第三十五条 重庆市蚕种管理条例 第五章 蚕种检验和检疫 第三十五条 市蚕种质量检验员依法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蚕种质量检验员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其执行公务。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