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蚕种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重庆市蚕种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有关规定,或因蚕种质量不合格给使用者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