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蚕种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重庆市蚕种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未经批准新建或扩建蚕种场、蚕种冷库的,责令改正,并不得核发蚕种生产许可证、蚕种冷藏许可证或核准扩大蚕种生产、冷藏规模。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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