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蚕种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重庆市蚕种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无生产许可证生产蚕种、无冷藏许可证冷藏蚕种、无供应许可证供应蚕种、无调运许可证从事进出市蚕种调运的,没收蚕种及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二至五倍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