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蚕种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重庆市蚕种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造成蚕种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