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蚕种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重庆市蚕种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不按规定缴纳蚕种价格风险金的,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每日加收应缴金额千分之三的滞纳金。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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