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蚕种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重庆市蚕种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拒不销毁检验不合格蚕种的,强制销毁蚕种,吊销许可证,并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