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蚕种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重庆市蚕种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超过法定期限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